一、貨品暫准通關證簡介 二、通關證適用貨品範圍 三、申請人資格 四、申請核發通關證 五、使用通關證注意事項 六、申請退還保證金或返還保證函 七、申請補發通關證 八、通關證申請人之義務 九、其他 保證函格式 使特定貨品得於各締約國間,暫時免稅快速進口並簡化復運出口之通關文件,稱為「貨品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 (一)、下列三貨品適用通關證 1. 專業器材、設備。(如醫護人員、攝影記者、樂團人員等之專業設備、器材等)。 2. 供展覽會、國際商展、會議或類似活動陳列使用之貨品。(如文藝活動之展示品、展覽會場之佈置用品、會議之視聽設備等)。 3. 為招攬交易而供展示或示範之商業樣品。 (二)、下列貨品不適用通關證: 1. 不擬復運出口之貨品、易腐壞品及因使用而消耗之貨品。(如食品飲料、菸酒、清潔用品、表演用化妝品、燃料、宣傳品等) 2. 相關締約國禁止或管制進口之貨品。 凡在中華民國設有住所,對於所申請貨品有所有權或處份權,並依據「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稱外貿協會)之要求提供保證,以保證旅行使用通關證義務之自然人(個人)或法人(工商團體)均可申請。申請人為自然人時,持用人需為同一人,申請人為法人時,持用人須為其代表人或職員,且申請人應對持用人之行為負責。 (一)、申請人向外貿協會請領通關證申請表格時,對每份暫准通關證應繳納書表工本費現金新台幣五十元,且無論是否正式申請核發通關證,該書表工本費不予退還。 (二)、申請人於正式申辦通關證時除需填具「貨品暫准通關證申請書」、全套填妥之通關證、身分證明文件(如為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影本,如為法人則須檢附法人登記證影本,如為政府機構,則須檢附該機構負責人署名之公函)並提供通關證所載貨品價值總額百分之二十之擔保,並保證履行因使用該證所生之義務。 (三)、擔保可以現金、即期支票或金融機構保證函繳交;申請人為政府機構時,得以上級或主管機關保證函繳交。以支票繳交者,外貿協會得於該項支票兌現後始發給通關證,以金融機構或政府機關保證函繳交者,保證函之內容應明定不得低於前數應提供擔保總額之保證金額,並須載明申請人未能履行應盡義務時,發函機構(關)將代為履行之意思表示。 (四)、保證函之保證期間不得短於發證日起三十二個月。(保證函格式)。 (五)、外貿協會核發之通關證將以繳交現金保證金之日,即期支票兌現日或保證函之保證始日為該通關證所載之發證日。 (六)、通關證自發證日起一年內有效,效期屆滿後不得延期。 (七)、申請人應繳交通關證申請手續費新台幣二千元,在單一通關證所載之有效使用範圍內,每增加一個進口即復運出口之締約國時,應增繳交新台幣五百元。 (八)、外貿協會對各申請案所載資料,如認為申請人有填寫不實,拒絕或延遲提供必要文件,所載貨品屬對方國家禁止或管制進口者或其他不妥之情形時,得拒絕核發通關證。 TOP(一)、應視外貿協會核發之通關證為一有價證券,予以妥善保管,使用後或該證之有效期限屆滿時均應立即繳還外貿協會。 (二)、應嚴格遵守我國及各締約國之法令與海關規定,在期限內將該證所載之貨品復運進(出)口。 (三)、通關證所載貨品之全部或一部份,如未能於期限內復運進(出)口,通關證申請人應依相關國海關之規定, 繳納關稅暨其他相關稅款及費用。 (四)、貨品於相關締約國之停留時間一旦超過各該國海關所核准之期限,即使其最終仍已復運出口,仍須依規定繳納關稅暨其他相關稅款及費用。 (五)、通關證持用人應於該等貨品進出口通關時取得各海關之確實紀錄 作為正確使用通關證之憑證,外貿協會保留檢視各該海關核發該等貨品進出口之文件及該等貨品元件之權利。 (六)、使用通關證之貨品如於進口國境內遺失、遭竊或毀損,申請人或持用人須依各該國之規定繳納關稅暨其他相關稅款及費用,並需負擔外貿協會因此而致生之任何損失費用。 (七)、對因實際通關貨品項目與通關貨品明細表所載者不符,或其他違反該證規定所引起之爭議,申請人或持用人應負完全之法律責任。 (八)、通關證所載貨品已於相關締約國規定之期限內復運出口或確已無應履行之義務者,對該締約國之保證機構就該證所載貨品請求外貿協會行保證責任時,申請人應檢具必要證件抗辯其請求,抗辯不被接受時,申請人須即履行該項請求。 TOP(一)、通關證之申請人逾期繳回該通關證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貿協會將無息退還其所繳之保證金或返還其保證函: (二)、通關證屆滿有效期限而未繳回者或外貿協會無法確認該通關證所附義務已履行者,外貿協會於通關證所載發證日起屆滿三十二個月後始無息退還其所繳之保證金或保證函。 (一)、外貿協會核發之通關證如有遺失遭竊或毀損滅失,原申請人填具「貨品暫准通關證補發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之一,向貿協會申請補發通關證: (二)、向外貿協會請領申請表格時,應繳納書表工本費現金新台幣五十元,該項書表工本費不予退還。 (三)、補發通關證手續費新台幣一千元之單一通關證所載之有效使用範圍內,每增加一個進口及復運出口之締約國時應增繳交新台幣五百元。 (四)、每一通關證僅得申請補發一次。 (五)、補發之通關證,以原通關證之有效期限屆滿日為效期屆滿日。 (一)、申請人應履行本須知「使用通關證注意事項」之規定,並就其故意或過失向外貿協會負損害賠償義務。 (二)、申請人應依外貿協會之通知繳納因為正確使用通關證而須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相關稅款及費用。 (三)、申請人得因正當理由及證據,請求外貿協會抗辯前項所稱之請求,但抗辯被拒絕時,申請人應即向外貿協會繳納全部款項。 (四)、申請人須放棄外貿協會處理其擔保時之先訴抗辯權。 (五)、申請人所繳擔保不足清償外貿協會之損失時,申請人須就不足部份負全額清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六)、締約國海關依法令及規定拒絕接受通關證明,申請人不得向外貿協會主張任何權利。 (七)、申請人遇有地址變更等情事須立即書面通知外貿協會,外貿協會辦理退還保證金,保證金餘額或保證函時,若依申請人填寫之有關資料而無法與其取得聯繫,或雖經通知而申請人未依期限前來領回,外貿協會不負退還該保證金或保證函之義務。 (一)、對曾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原因致外貿協會必須履行保證責任,或申請人未繳回其已到期之其他通關證,且其是否已履行應盡義務尚未確定者 外貿協會得拒絕核發通關證。 (二)、對每一通關證所載貨品總值達新台幣一百八十五萬元以上者,須俟外貿協會以書面徵得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後,外貿協會始核發通關證。 (三)、申請人與外貿協會間,因申請、核發及使用通關證所生之爭議,悉以台北地方法院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保證人茲擔保被保證人 履行 貴會貨品暫准通關證(以下簡稱通關證)申領須知所載之義務。如被保證人願意代為清償被保證人應繳付或賠償與予 貴會之所有費用 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保證人之保證額度最高以新台幣 元正為限, 保證期間自民國 年 月 日起三十二個月內有效。 此致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保證人 保證人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