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
中國與香港簽署CEPA之影響
內 容
中國大陸與香港於2003年6月29日簽署「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 主要內容有三大項, 包括貨物貿易, 服務貿易, 及貿易投資便利化。
壹、貨物貿易:
貨物貿易之主要內容為2004年1月1日起,大陸(CEPA通稱為「內地」 )對原產香港進口之273項產品實施零關稅, 涵蓋的香港產品,包括部分電機及電子產品、塑膠產品、紙製品、紡織製品及成衣、化學製品、藥物、鐘錶、首飾、化妝品和金屬製品等。除此之外,尚有近4000項產品不遲於2006年1月1日亦將享有零關稅待遇。對於所謂「香港產品」之原產地規則之制訂及原產地證簽發程序和監管事項定於2004年1月1日前由雙方磋商確定。
一、 香港產品外銷情形
香港經濟是以服務業為主,約占GDP之85%,製造業僅占5%左右,
2002年香港產製產品出口約167億美元,比2001年衰退14.7%,自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起至2002年,香港產品出口總共衰退38.1%,亦即逐年減少。2002年香港產製產品總出口以服裝及衣服配件83.3億美元占49.6%為最多。其次為電動機械、器具、用具、及其電動部件之20億美元居次(占11.9%),再次為紡織紗織物製成品及其有關產品之9.7億美元(占5.8%),首飾、金器及銀器及其他寶石或半寶石製品之6.7億美元(占4.0%),印刷品出口為5.0億美元(占3%)。
2002年香港產製產品之出口市場以美國占第一位為56.3億美元(約占港產品總出口之34%),其次為出口大陸之55.6億美元(約占33%),次為英國之5億美元。再次為台灣之3億美元。
二、免關稅磋商程序
除了前述273項產品自2004年1月1日起,大陸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外。對於其他產品項目應不遲於2006年1月1日,亦實行零關稅。具體實施步驟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產企業可開始向香港特區政府的主管部門提出要求享受優惠關稅的產品申請,並提供本企業生產的產品名稱、生產能力、出口能力等數據,由香港特區政府指定的機構組織核查、認定並匯總。
(二).自2005年起,每年不遲於6月1日,由香港特區政府的主管部門將其匯總的產品清單提交內地主管部門,經雙方共同核定、確認後,開始就這些產品的原產地規則進行磋商。
(三).每年10月1日前,雙方主管部門應完成擬於第二年實行零關稅產品的確認以及原產地標準和降稅方案的磋商工作,並公布磋商達成一致的內容。
(四)根據雙方達成一致的內容,大陸每年1月1日開始對上一年度確認的產品開始實行零關稅。
(五).香港特區政府主管部門每年6月1日後向大陸主管部門提交的產品清單,將被納入第三個年度的降稅安排。
(六)、當因執行免關稅項目對任何一方的貿易和相關產業造成重大影響時,應一方要求,雙方應對有關條款進行磋商。

三、免關稅對香港的影響
前述之273項香港製產品於2004年1月1日可免關稅進入大陸,這些產品約占香港產品出口大陸之六成,連同大陸在加入WTO 承諾於明年1月1日的零關稅安排,將占出口到大陸的港貨九成。這些產品原來之進口關稅介於3% 至35%,香港約年節省7億5千萬港元。
雖 然 不 同 類 別 產 品 的 原 產 地 規 則 將 會 有 所 不 同,但 CEPA的 精 神 是 為 香 港 生 產 商 提 供 最大 的 彈 性,讓 其 盡 量 把 握 進 入 大陸市 場 的 機 會。

除 了 零 關 稅 對 在 香 港 製 造 的 產 品 進 入 大陸 有 利 以 外,舉 凡 由 香 港 公 司 製 造 的 產 品或 經 香 港公 司 進 行 貿 易 的 貨 物 亦 將 受 到 不 同 的 優 惠。中 國 正 式 加 入 世 貿 後,很 多 在 大陸進 行 生 產 業 務 的 香港 生 產 商 均 有 意 發 展 內 銷 市 場。然 而因內 地 的 分 銷 系 統 未 臻 完 善,令 港 商 打 入 大陸市 場 的 努 力 多 少受 到 阻 礙。隨 著 CEPA的 落 實,更 多 香 港 業 者 將 獲 准 在 內 地 從 事 分 銷 業 務,現 時 香 港 生 產 商 在 拓 展內 地 市 場 時 遇 到 的 不 少 困 難,包 括 收 款 問 題 和 知 識 產 權 保 護 等,可 望 得 到 紓 減。
零 關 稅 協 議 的 較 長 遠 影 響 之 一,是 有 助 吸 引 更 多 高 增 值 生 產 活 動 在 香 港 進 行,以 及 推 動 港 商 發 展針 對 大陸 新 興 中 產 消 費 者 的 香 港 製 造 品 牌 產 品。
香 港 可 憑 藉 重 視 保 護 智慧財 產 權、擁 有 自 由 的 貿 易 投 資 環 境、產 品 設 計 能 迎 合 世 界 潮 流 等 優 勢,發 展知 識 產 權 價 值 高 的 行 業,進 軍 大陸 市 場。
對 於 出 自 設 計 師 手 筆 的 服 裝 和 配 飾 等 高 檔 產 品,以 及 採 用 專 有 技 術 的 行 業 來 說,由 於 知 識 產 權 投入 在 整 體 成 本 結 構 中 所 佔 的 比重 遠 遠 大 於 勞 動 力 及 其 他 投 入,因 此 在 香 港 進 行 生 產 可 能 仍 然划算。鑒 於 知 識 產 權 價 值 高 的 行 業 以 知 識 為 本,規 模 不 大,適合在 香 港 進行生產,唯所創 造 就業( 特 別 是 非 技 術 職 位 ) 的 效 果 不 會 太 大。
2006年1月1日免關稅全部實施後,香港產品的總出口額將上升3%至5%。同時香港產品占大陸內地商品總值將由3%升至8.4%。香港本地生產總值上升約86億港元。香港製造業受惠于零關稅而增加投資將達到59億港元。
目前產品進入大陸有兩種稅負,包括關稅和增值稅,如果是化妝品等尚要繳付消費稅。CEPA所謂零關稅進入大陸的待遇僅是免繳進口關稅,所有產品進入大陸仍須繳交17%的增值稅。除與中國大陸無邦交之國家外, 目前歐、美、日、台灣及香港的產品銷往中國大陸所課徵之關稅是一樣的。
至於CEPA對香港與大陸貨物貿易的影響,除了免關稅外,可望為港創造約9,000個就業機會,並吸引部份製造業尤其是高增值行業由大陸回流香港,以打開大陸市場。但有關協議的好處,要中長期才可以浮現。高增值產品包括珠寶、鐘錶、品牌成衣、及中藥等以標榜「香港製造」建立高檔品牌。然而由於港商需要進一步部署,一般相信要八至九個月,才可以看到港商回流。此外香港公司會成為不少外國公司合夥對象;另外會影響部份在東南亞,特別是在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之成衣港商返回香港生產,因在2005年全球配額制將取消,在前述之生產地優勢不再之故。
就CEPA與WTO同樣對香港的得益來分析,業內人士指出,香港在CEPA中獲得的好處,不單是比外資早了2年時間,同時還較中國大陸入世時對外國的承諾更寬鬆。即使中國大陸日後在兌現了對WTO的全部承諾後,根據CEPA予港商在中國大陸獲得的優惠條件,亦較外資為優厚。因為在中國大陸的入世條款中,有關香港產品進入大陸方面,並沒有零關稅這一項,CEPA予港產品零關稅,可以說是予香港的特別優惠。(註:根據中國大陸對WTO的承諾,2008年的外國進口產品平均關稅為8%,但根據CEPA,香港產品是零關稅。)
另中國大陸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強調,香港不但可以享受與大陸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的優惠,同時今後「中國大陸與東盟之間「十加一」的自由貿易協定如果有任何新的內容,亦將完全適用於香港」。溫家寶指出,中國與東盟簽署自由貿易區協定,預訂實施時間為二○一○年:而按照CEPA的規定,香港在二○○四年就有二百七十三項可以實現零關稅,比東盟足足早了六年。
對於「原產地定義」部分,中國與香港仍在談判,雙方仍就「產品附加價值」或是「在港完成之加工程序」兩者間的比率進行協商,預計本年10月公布結果;此部分將是決定未來何種製造業在香港設廠有獲利空間的重要關鍵,亦將影響我方貨品出口大陸與台商海外投資策略。
四、對台灣的影響
香港產品免關稅進入大陸對我國產品出口大陸將會構成衝擊,但對已在大陸生產的台商影響較小。在大陸的台商如果是以生產供外銷,則影響甚微。如果大陸台商之產品係供大陸內銷者其受到的影響需視產業別而定。一般而言,面臨競爭壓力的行業有電子錶業、小家電、時裝、化妝品、首飾等等。至於在大陸台商競爭力強的行業,如鞋類、五金、電器、電子、資訊等等所受影響較小。
至於目前在大陸之台商是否會將生產基地移到香港,一般的看法應該不會,原因即在於香港商務投資成本不低,當地之勞工、土地、營運成本高,即使屆時可免關稅進入大陸,但其總成本也不一定會降低。
有關CEPA之規定,台商到港只要符合條件,便可與其他香港公司一樣,享有安排中提供的優惠,包括零關稅。
CEPA中貨物貿易安排完全免除關稅後,對台灣產品出口到大陸受影響產業,主要為與香港產品出口到大陸的種類有關,根據我國海關統計估算,我國受到影響的產業其2002年出口大陸(不包括經由第三地轉口大陸者)之金額為52億4700萬美元,有關詳細項目及目前大陸對港、台課徵關稅如附表所示。
至於2004年1月1日起,香港可享免關稅之273項產品,對台灣的影響,根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的分析,大致如下:
根據中國統計資料,2002年我國出口前述273項產品到大陸(包含台灣銷往大陸及透過他地轉口者),合計79.46億美元,占我對大陸總出口值之20.86%。
有55項香港產品2002年出口至大陸之金額為零。包括:化妝品(現行進口關稅約20%)、皮革(現行進口關稅約10%)、尼龍布(現行進口關稅為.18.7%)、金銀首飾(現行進口關稅為35%)、電視收音機零件(現行進口關稅約12%)、相機零件(現行進口關稅約8%)、以及電鐘錶(現行進口關稅約23%)等。其中手飾及鐘錶加工向為香港之強項,港貨可能因關稅過高遭排除於大陸市場,轉由技術工匠以自然人移動的方式在大陸指導加工生產。
其餘218項產品中有聚苯乙烯(EPS)、聚氯乙稀(PVC)、尼龍布、加工絲、玻璃纖維絲、影音電子產品零件以及液晶光學零件等項,屬於我國對大陸出口金額較大者。在塑化與化纖撚染工業開辦時間長、資金密集度與污染防治成本皆高下,相關業者應會選擇不必考量關稅、土地及污染等問題的大陸設廠,或仍由原有工廠出貨,因免關稅而設廠香港之可能性較低。至於在影音電子產品零件及液晶光學零件等,我國現有技術上的優勢非香港短期內可超越。故整體而言,港貨受到其地理發展條件與技術上的限制,透過CEPA對我貨品出口雖有影響,但似非全面性。至於我國目前輸往大陸最主要項目之IT產品與零件(HS分類第84及85章),在大陸培植高新產業之政策以及「資訊科技協定」(ITA)的規範下,大多數項目關稅不高甚至免稅,且未列入前述273項之免稅項目,對我國暫無影響。
貳、服務貿易:
一、開放的項目
服務貿易之主要內容為大陸對香港17項,包括:管理諮詢,會展服務,廣告、會計服務,建築及房地產,醫療及牙醫,分銷服務,物流,貨運代理服務,倉儲服務,運輸服務,旅遊服務,視聽服務,法律服務,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赴大陸執業,其中半數行業的部分或全部業務可獨資經營。
有關服務貿易方面對香港而言,具有很大的益處,尤其是在即將開放香港商的項目中,依大陸入世協定要在2-4年後才會完全開放的服務業,自明年起優先向港商開放,其中大陸對香港貨物運輸及物流分銷業務的放寬最多。至於三個涉及金融的行業,包括銀行、證券、及保險,大陸對大幅放寬比較謹慎。
2002年香港服務輸出淨額達1,634億1,900萬港元,前四大輸出服務依序為運輸、旅遊、保險服務及金融服務。
二、「香港公司」的定義
有關CEPA對各服務貿易項目下之「香港公司」定義如下:
(一)、適用於會議展覽,管理諮詢,廣告,運輸,分銷,貨運代理,倉儲,物流,旅遊,視聽,房地產、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業的「香港公司」界定標準:
香港有關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受「安排」中提供上述服務的待遇:
1.企業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或其他有關條例註冊成立,上述其他有關條例由雙方協商確定。在香港登記的海外公司及辦事處除外。
2.企業應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為:
(1)企業於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和範圍
企業擬在內地從事的業務性質應與其在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相一致,並在其在香港從事的實質經營範圍內。企業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商業登記證、公司年報或業務單據等,予以證明。
(2)企業應繳納香港利得稅
企業在實質運營期間,應在香港繳納利得稅,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利得稅申報表或繳稅收據證明等(如果企業因虧損而無須繳納利得稅,只要可以證明在香港進行實質業務,仍然符合有關資格)。
(3)企業於香港從事實質性經營的年限
申請在內地提供上述服務的企業,應已在香港註冊設立和實質性經營3年以上(含3年)。對於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業,應已在香港註冊設立和實質性經營5年以上(含5年),對提供房地產服務的香港企業在香港從事實質性經營年限沒有限制。
(4)企業應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經營。其業務場所的規模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一般的聯絡處、"信箱公司"或企業特別成立用於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務的企業都不可享受「安排」下的優惠。
其中,運輸服務中的海上運輸服務,企業所擁有的船舶總噸位須有50%以上(含50%)在香港註冊。
(5)企業於香港僱用員工的情況
企業在香港僱用的員工應佔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含50%)。
中國與香港雙方將對上述"香港公司"界定標準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磋商。
(二)適用於銀行業的「香港公司」界定標準:
香港有關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受「安排」中銀行業的待遇:
1.企業應是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註冊成立的銀行或財務公司,並為香港特別行政區「銀行業條例」所認可。
2.企業應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為:
(1)企業於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和範圍
企業應獲香港金融管理專員認可,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企業擬在內地從事的業務性質應與其在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相一致,並在其在香港從事的經營範圍內。企業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商業登記證、公司年報或業務單據等,予以證明。
(2)企業應繳納香港利得稅
企業在實質運營期間,應在香港繳納利得稅,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利得稅申報表或繳稅收據證明等(如果企業因虧損而無須繳納利得稅,只要可以證明在香港進行實質業務,仍然符合有關資格)。
(3)企業於香港從事實質性經營的年限
企業應已在獲得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註冊銀行牌照後,在香港實質性經營5年以上(含5年)。
(4)企業應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經營,其業務場所的規模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一般的聯絡處、"信箱公司"或企業特別成立用於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務的企業都不可享受「安排」下的優惠。
(5)企業於香港僱用員工的情況
企業在香港僱用的員工應佔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含50%)。
(三)、適用於保險業的「香港公司」界定標準:
香港有關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方可享受「安排」中保險業的待遇:
1.企業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條例」註冊成立,在香港登記的海外公司及辦事處除外。
2.企業應在香港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其判斷標準為:
(1)企業於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和範圍
企業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保險公司條例」獲得授權在香港從事實質保險業務或保險經紀業務。企業擬在內地投資從事的業務性質應與其在香港從事的業務性質相一致,並在其在香港從事的經營範圍內。企業應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商業登記證、公司年報或業務單據等,予以證明。
(2)企業應繳納香港利得稅
企業在實質運營期間,應在香港繳納利得稅,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如利得稅申報表或繳稅收據證明等(如果企業因虧損而無須繳納利得稅,只要可以證明在香港進行實質業務,仍然符合有關資格)。
(3)企業於香港從事實質性經營的年限
企業應已在香港從事實質保險業務或保險經紀業務5年以上(含5年)。
(4)企業應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經營,其業務場所的規模應與其業務範圍和規模相符合。一般的聯絡處、"信箱公司"或企業特別成立用於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務的企業都不可享受「安排」下的優惠。
(5)企業於香港僱用員工的情況
企業在香港僱用的員工應佔其員工總數的50%以上(含50%)。
(四)、「香港律師事務所」界定標準:
1.有關律師事務所必須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執業者條例」登記為香港律師事務所。
2.有關律師事務所的獨資經營者及所有合夥人必須為香港註冊執業律師。
3.有關律師事務所的主要業務範圍必須在香港提供本地法律服務。
4.有關律師事務所或合夥人均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三、各服務業開放的內容
除了須符合上述「香港公司」的定義外,各個別服務業如符合以下之內容,則自2004年1月1日起,大陸將開放香港服務及服務提供者進入市場。
(一)、管理諮詢
對除法律、會計、審計和認證等外的其他管理諮詢服務業,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具體註冊資本按內地現行「公司法」辦理。此項開放比中國入世承諾提早四年。
(二)、會展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會展服務。
(三)廣告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廣告公司。此項開放比中國入世承諾提早兩年。

(四)會計服務
1.對已持有內地執業資格並在內地執業的香港會計師(包括合夥 人)每年在內地的工作時間要求比照內地註冊會計師處理。
2.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內地臨時開展審計業務時,其申請的「臨時審計業務許可證」有效期由原來的半年延長為一年。

(五)建築及房地產
1.房地產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賃資產的高標準房地產項目服務。
(2)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以收費或合同為基礎的房地產服務。
2.建築專業服務
允許香港顧問工程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公司。比中國的入世承諾提早三年。
3.建築及相關工程服務
(1)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建築企業時,其在香港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在內地設立建築企業資質的業績,但是,在內地的港資建築企業的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的實際人員數量為準。
(2)香港在內地投資的建築業企業不受建設項目的中外方投資比例限制承攬中外合營建築項目。按照內地現有規定,港資建築企業仍可與內地建築企業聯合承攬內地建築企業因技術困難無法獨立實施的內地投資建設項目。
(3)港資企業申辦資質證、施工許可證須按內地有關法規統一辦理,凡取得建築企業資質的港資企業可在全國範圍內參加工程投標。
(4)允許香港公司全資收購內地的建築企業。

(六)醫療及牙醫
1.內地與香港合資合作舉辦的醫院或診所聘用的醫務人員大多數可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2.將具有香港特區行醫權的醫師在內地短期執業的最長時間由原來的1年放寬到3年,具體註冊手續,可參照有關外籍醫師在華短期行醫管理的規定。
3.允許香港大學和香港中文大學的醫學專業畢業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已在香港完成了1年的實習期)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憑這兩所大學的畢業證書和所取得的合法行醫證明,直接參加內地的醫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者,可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4.允許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浸會大學的中醫專業畢業並取得香港合法行醫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內地三級中醫醫院實習期滿1年並考核合格後,或在香港已經執照行醫1年以上的時間後,報考內地醫師資格。成績合格者,可發給內地的「醫師資格證書」。

(七)、分銷服務
1.佣金代理服務和批發服務(不包括鹽和煙草)
(1)允許香港企業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佣金代理和批發服務以及設立獨資外貿公司。
(2)降低香港服務提供者在內地設立外貿公司和批發商業企業的准入條件:
(a)申請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由現行規定的不低於3,000萬美元降至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公司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5,000萬元人民幣降至2,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外貿公司,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對內地貿易額由現行規定的不低於2,000萬美元降至500萬美元;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3,000萬元人民幣降至1,000萬元人民幣。
(b)申請設立批發商業企業。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由現行規定的不低於25億美元降至3,000萬美元;前一年的資產額由現行規定的不低於3億美元降至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8,000萬元人民幣降至5,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批發商業企業,香港投資者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由現行規定的不低於25億美元降至2,000萬美元;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6,000萬元人民幣降至3,000萬元人民幣。
(3)對香港公司(企業)在內地獨資經營佣金代理和批發業務不設置地域限制。
(4)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成品油、原油批發和佣金代理業務,仍維持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不變。
2.零售服務(不包括煙草)
(1)允許香港投資者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
(2)降低香港投資者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的准入條件。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零售商業企業申請前三年的年均銷售額由現行規定的不低於20億美元降至1億美元;申請前一年的資產額由2億美元降至1,000萬美元;在內地設立企業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現行規定的不低於5,000萬元人民幣降至1,000萬元人民幣,在中西部地區設立的零售商業企業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由3,000萬元人民幣降至600萬元人民幣。
(3)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零售企業的地域範圍擴大到地級市,在廣東省擴大到縣級市。
(4)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零售企業經營汽車銷售,但超過30家分店的連鎖店仍按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處理。
(5)香港企業在內地經營圖書、報紙、雜誌、藥品、農藥、農膜、化肥、糧食、植物油、食糖、棉花、成品油零售業務,仍維持內地對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承諾不變。
(6)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依照中國內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在廣東省境內設立個體工商戶,無須經過外資前置審批。其營業範圍為商業零售業,但不包括特許經營;其營業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
3.特許經營
允許香港企業在內地以獨資形式從事特許經營。特許經營的有關規定另行頒佈。
上述分銷服務比中國入世承諾提早一年對香港開放。
(八)、物流
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相關的貨運分撥和物流服務,包括道路普通貨物的運輸、倉儲、裝卸、加工、包裝、配送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和有關諮詢業務,國內貨運代理業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和運作物流業務。

(九)、貨代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提供貨代(註:即通稱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此項開放比中國入世承諾提早兩年。
2.對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設立貨代企業(國際貨代)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此項開放較中國入世承諾提前兩年。
(十)、倉儲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以獨資形式提供倉儲服務。此項開放比中國入世承諾提早兩年。
2.對香港公司在內地投資設立倉儲企業的最低註冊資本要求比照內地企業實行。
對香港開放倉儲服務,較中國入世承諾提前兩年。
(十一)、運輸服務
1.道路運輸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企業經營道路貨運。
(2)允許香港公司經營香港至內地各省之間的貨運"直通車"業務。
(3)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的西部地區設立獨資客運企業,經營道路客運業務。
對港商開放道路運輸服務,比大陸入世承諾提早一年。
2.海運服務
(1)允許香港公司以獨資形式在內地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國際海運貨物倉儲、國際海運集裝箱站和堆場業務以及無船承運業務。
(2)允許香港航運公司在內地設立獨資船務公司,為其擁有或經營的船舶提供攬貨、簽發提單、結算運費、簽訂服務合同等日常業務服務。
(3)允許香港航運公司利用幹線班輪船舶在內地港口自由調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裝箱,但須辦理有關海關手續。
海運運輸,香港公司將不受限於中國入世承諾中須為合資企業的要求。
(十二)、旅遊服務
1.飯店和餐館
香港公司可以獨資形式在內地建設、改造和經營飯店、公寓樓和餐館設施。此項開放,比中國入世承諾提早兩年。
2. 旅行社
對香港旅行社在內地設立合資旅行社不設置地域限制。
3. 大陸將允許廣東省境內的居民個人赴港旅遊。此項措施首先在東莞、中山、江門三市試行,並不遲於2004年7月1日在廣東省全省範圍實施。

(十三)、視聽服務
1.錄像、錄音製品的分銷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以合資形式從事音像製品(包括中國入世承諾中不含蓋的後期電影產品)的分銷業務,港方可以控股,但股比不得超過70%。
2.電影
(1)香港公司拍攝的華語影片經內地主管部門審查通過後可不受配額限制(註:中國入世承諾為每年進口20部影片配額),作為進口影片在內地發行。
(2)香港與內地合拍的影片可視為國產影片在內地發行。
(3)對香港與內地合拍電影:
(a)允許港方人員增加所佔的比例,但內地主要演員的比例不得少於影片主要演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b)故事不限於發生在中國內地境內,但情節或主要人物必須與內地有關。
3.電影院服務
允許香港公司在內地以合資、合作方式建設或改造電影院,並允許港方控股經營。這比中國的入世承諾(不允許外資控股)更為寬鬆。

(十四)、法律服務
1.將香港律師事務所在內地代表處的所有代表每年在內地的最少居留時間要求從6個月縮短至2個月。比中國入世承諾少四個月。
2.取消香港律師事務所在深圳、廣州設立的代表處所有代表的最少居留時間要求。
3.允許內地律師事務所聘用香港法律執業者。
4.允許已獲得內地律師資格的15名香港律師在內地實習並執業,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
5.允許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參加內地統一司法考試,取得內地法律職業資格。其報考條件、考試和資格取得程序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司法部聯合發佈的「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執行。
6.允許第5條所列人員取得內地律師資格後,在內地律師事務所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有關執業前在內地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培訓、律師執業證書的申請與審批、成為內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條件、在內地執業期間的監督、法律責任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執行。
7.允許在內地設立代表機構的香港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聯營。聯營組織不得以合夥形式運作,聯營組織的香港律師不得辦理內地法律事務。聯營組織的管理辦法由司法部另行制定。

(十五)、銀行業
1.降低香港銀行和財務公司進入內地市場的資產規模要求:將設立分行和設立法人機構的資產規模要求,同時降至60億美元。銀行可選擇設立分行或法人機構,財務公司只可設立法人機構。
2.香港銀行在內地設立中外合資銀行或中外合資財務公司,或香港財務公司在內地設立中外合資財務公司無需先設立代表機構。
3.降低香港銀行內地分行申請經營人民幣業務的資格條件:
(1)將須在內地開業3年以上的要求降為開業2年以上;
(2)在審查有關盈利性資格時,改內地單家分行考核為多家分行整體考核。
(十六)、證券業
1.同意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在北京設立辦事處,並比照境外證券機構在內地設立代表處的程序辦理。
2.香港專業人員可依據相關程序在內地申請從業資格。
(十七)、保險業
1.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在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後,無須獲得預先批准,可在內地執業。
2.對香港保險公司經過整合或戰略合併組成的集團,可以按照市場准入的申請條件(集團總資產50億美元以上,其中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的經營歷史30年以上以及任何一家香港保險公司設立代表處2年以上),批准其進入內地保險市場。
3.允許香港居民在獲得內地保險從業資格後,在內地執業。
4.將香港保險公司參股內地保險公司的最高股比限制從現行的10%提高到15%。
四、對香港的影響
跨國企業為加速在大陸服務業市場佈局,將加快併購香港服務業或直接在香港投資,享受CEPA的優惠,以獨資身分進入大陸投資,此舉將影響原本有意來台投資的國外服務業者,調整其投資策略和優先順序。此舉預料將刺激香港服務業復甦。
香港雖為彈丸之地,近年又飽受經濟不景氣所困,但2002年仍吸引137億美元的國外直接投資,大部份都是急於切入大陸市場到香港登記、掛牌或上市的國外企業,以香港為進軍大陸的營運調度中心,除有助於香港吸引外資外,也會排擠台灣和臨近區域的國外投資。
香港受益的原因為服務業即占香港GDP之85%,比大陸領先,比外國同行更瞭解大陸內地,文化、語言等的障礙最少。另外大陸不論是在企業或個人都更加重視服務業的質與量,希望享受國際水準的服務。可加快高增值商品及服務業輸銷大陸的步伐,並會吸引大陸及海外企業加強使用香港的國際商貿平台,有助鞏固香港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香港貿易發展局首席經濟師梁海國指出,CEPA短期內只會對香港製造業構成溫和增長,但隨著大陸對香港開放十七個服務業,長期而言則有助香港專業人士或個體戶於大陸爭取就業機會或商機,為香港整體就業情況帶來深遠及有效的貢獻。
港商的「強項」主要在酒店、旅遊業經營等服務業,在短期內即將受惠。中長期對港商的好處即很多,特別是從事零售批發及物流的中小企業,但有關正面影響要等兩至三年才會浮現。
CEPA大幅降低香港金融機構登陸的資產額門檻,將提供香港銀行進軍大陸市場的好機會。目前香港匯豐銀行、恒生銀行、渣打銀行、東亞銀行、和中銀香港已符合原先200億美元資產的門檻資格,未來放寬到60億美元後,受惠的中小型銀行將增加八家,可自2004年1月1日起進入大陸,包括永亨銀行、永隆銀行、大新銀行、工銀亞洲、中銀香港附屬的南洋商業銀行、上海商業銀行、及星展銀行旗下的道亨及廣安銀行。
五、對台灣的影響
在大陸以合資方式經營的台商服務業,未來將面臨香港獨資服務業更靈活的競爭壓力,台商因受中國和我政府法令限制,目前無法大舉進入大陸,將會失去先機,日後在大陸和香港業者競爭時難度也會更大。此方面受影響較大者有法律、醫療、銀行、保險等。另外在大陸投資服務業的台商可能受到香港商增強的競爭壓力,包括會議展覽、分銷、海陸運輸等等產業,均有壓力。
外商除了可能改變和台商合作進軍大陸的策略,轉而和香港合作外,台商服務業者過去本來多以英屬維京群島等第三地轉進到大陸,未來也會改從香港進大陸。
另外台灣之企管顧問公司將流失大量客戶,原因為台商會轉為向有執業資格的香港專業機構尋求服務,不再透過台灣企管公司轉移給其他會計師。另外雖然短期對台商之衝擊屬部份範圍,但香港與大陸間的關係會越來越緊密,開放的項目或獲得優惠的產品會越多,港商挾其靈活的生意頭腦與經驗加上大陸給予的種種優惠,長遠而言,都將對台商構成威脅。
去年起台灣陸續有八家銀行獲准在大陸設立辦事處,最快明(2004)年中就有銀行符合資格可申請升格為分行;不過,兩岸關係特殊,如雙方金融監理單位不能達成協議,台灣地區金融機構在大陸將無法升格為分行,進行營業,這會衝擊未來台灣金融機構在大陸的商機。
至於台商應否前往香港設立公司以享受「安排」的好處,由於各項業務型態都享有不同優惠,加上各個行業進入市場需時不同,台商必須先瞭解不同行業情況,才作出投資決策,如果需要很長時間才能進入市場,等大陸2005年開放市場,便已失去搶先進入市場的機會。
參、投資貿易便利化:
貿易投資便利化包括:促進貿易投資、通關便利化、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品質標準、電子商務、法律法規透明度,中小企業合作,中醫藥產業等七個領域加強合作。
一、貿易投資促進
加強雙方在貿易、投資方面的相互促進,及共同開拓國際商品、工程市場方面的合作。
二、通關便利化
建立雙方海關信息通報制度,探討數據聯網、發展口岸電子清關的可行性,通過技術手段加強雙方對通關風險的管理,提高通關效率。
三、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
加強雙方在機電產品檢驗監督、動植物檢驗檢疫和食品安全、衛生檢疫監管、產品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等方面的合作。
四、電子商務
加強雙方在電子商務規則、標準、法規的研究和制定,企業運用、推廣、培訓等方面的合作;加強電子政務合作。
五、法律法規透明度
內地方面注意到,香港在法律法規透明度的建設方面有良好基礎,內地也正積極履行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雙方將加強合作,努力為兩地工商企業提供資訊,為促進兩地經貿交流奠定基礎。
六、中小企業合作
加強雙方中小企業的信息交流,組織雙方企業交流與考察,共同探討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策略和扶持政策。
七、中醫藥產業合作
加強雙方在中醫藥法規建設、發展戰略和行業發展導向等方面的信息共享,發揮各自優勢,共同推動中醫藥產業化和走向國際市場。
上述貿易投資便利化將可使香港中小企業與大陸通商時,遭遇的通關、檢驗、電子商務等實物上的困難,獲得解決與協助

資料來源
外貿協會廖瑞仁撰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