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題
有關中國大陸與香港簽署「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CEPA)對我可能之影響分析

內 容

中國與香港已於本(92)年6月29日完成兩地CEPA之簽署,並且於當日生效,待明(93)年1月1日起實施。依HS號列八位碼分類,共有273項香港輸往中國之貨品可享免徵關稅之待遇;另在服務業市場開放方面,則有管理諮詢等17項香港服務業可較中國加入WTO服務業承諾表之開放時程,提前允許獨資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中港雙方亦在七個領域簽訂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之磋商紀要,強化香港作為進入大陸市場之優勢,中國與香港簽訂CEPA,一般相信係基於以下理由:(一)在政治上,透過經貿優惠待遇的給予,可增加港人對北京政權之向心力;(二)在經濟上,可促使海外廠商為與港商在中國市場競爭加速對其投資之腳步或增加其額度;(三)在國際上,可作為其對外宣傳其具有簽訂與履行自由貿易協定能力的依據。
有關CEPA之關稅免除、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等三項重要目標,分析如下:

一、有關CEPA香港貨物出口可享零關稅優惠部分:
(一)第一階段:自明年1月1日起,大陸對273項香港貨物免除進口關稅,其相關影響如後:
1.貿易局依據中國海關統計資料將273項貨品逐項清查,去年我國出口前述貨品至大陸之金額為79.46億美元,佔我對大陸總出口值20.86%。此外,依據香港海關統計資料,去年香港當地出口(不含轉口)前揭產品至中國大陸之金額,為8.46億美元,佔其當地對大陸出口(55.43億美元)之15.26%。若與我國比較,僅及我出口至中國大陸該類產品金額的10.65%,顯見就CEPA貨品在大陸市場之佔有率比較,台灣超過香港甚多(約10倍),貿易局已整理相關273項貨品清單資料及台港產品在大陸競爭情形如附件一

2.就個別產品項目觀察:
(1)CEPA所列273項貨品中,有55項香港去年出口至大陸之金額為零。包括:化妝品(現行關稅約20%)、皮革(現行關稅約10%)、尼龍布(現行關稅為18.7%)、金銀首飾(現行關稅為35%)、電視收音機零件(現行關稅約12%)、相機零件(現行關稅約8%)以及電子鐘錶(現行關稅約23%)等。

(2)其中,手飾及鐘錶加工向為香港之強項,過去港貨可能因關稅過高遭排除於大陸市場外,轉由技術工匠以自然人移動方式在大陸指導加工生產。中港CEPA的目標,在吸引化妝品、皮革、首飾、鐘錶等高附加價值之民生工業至香港設廠。惟香港腹地與勞工幾無擴充彈性,將對CEPA貨品貿易的成效形成限制。故香港內部亦評估可能只有少數具高附加價值或怕遭仿冒之名牌產品,有移回香港發展之空間。

(3)其餘218項產品,據貿易局分析有聚苯乙烯(EPS)、聚氯乙烯(PVC)、尼龍布、加工絲、玻璃纖維絲、影音電子產品零件以及液晶光學零件等貨項,屬於我對中國大陸出口金額較大者。惟塑化與化纖撚染工業開辦時間長、資金密集度與污染防治成本皆高,故相關業者應會選擇不必考量關稅、土地及污染等問題的中國大陸設廠,或仍由原有工廠出貨,因關稅設廠香港之可能性較低。至於在影音電子及液晶光學零件,我國現有技術上之優勢非香港短期內可超越。故整體而言,港貨受到其地理發展條件與技術上的限制,透過CEPA對我貨品出口雖有影響,但似非全面性。

(4)至於我國目前輸往大陸最主要項目--IT產品與零件(HS第八四、八五章),在大陸培植高新產業之政策以及「資訊科技協定」(ITA)的規範下,大多數項目關稅不高甚至免稅,且未列入本階段中港CEPA貨項,對我暫無影響。

(二)第二階段:除前述273項貨物外,中國將至遲於2006年1月1日對其他列入附件一之香港貨物實施零關稅,具體做法包括:

1.自明年1月1日起香港生產企業可提出享受優惠關稅產品申請;

2.2005年起每年6月1日前,香港政府向中國商務部提交產品清單,經雙方確定後就原產地規則進行諮商;

3.每年10月1日前完成次年實施零關稅產品清單及降稅方案之諮商等,中國每年1月1日針對上年度確認之香港產品實施零關稅。

(三)惟目前中港雙方就第一階段「原產地定義」部分,仍未完成談判,雙方仍就「產品附加價值」或是「在港完成之加工程序」兩者間的比率進行協商,預計本年10月公布結果;此節將是決定未來何種製造業在香港設廠有獲利空間的重要關鍵,亦將影響我方貨品出口大陸與台商海外投資策略,貿易局將密切注意其相關後續發展。

(四)此外,CEPA第二階段實施零關稅產品清單目前尚未定案,預計降稅項數可能達數千項(約4000項),其涵蓋範圍、降稅期程及對我之影響等,此節貿易局亦將持續關注研析。

二、有關CEPA服務業市場開放部分:

(一)香港當局以發展服務業作為其產業政策目標,至目前服務業比重已佔其整體產業之85%。自明年起,香港服務業將有:管理諮詢、會議展覽、廣告、會計、建築房地產、醫療、分銷(批發零售)服務、物流、貨運代理、倉儲服務、海陸運輸、旅遊服務、視聽服務、法律、銀行、證券以及保險業等17項,得以提前或以獨資方式進入中國大陸市場;有關貿易局整理之「中國對香港服務貿易開放承諾比較表」如附件二

(二)CEPA對目前台商赴大陸投資服務業之可能影響,可分為下列二項:
1.已在大陸以合資或合作方式經營之服務業,將可能受到港商因獨資而經營策略更靈活的競爭壓力。相關產業包括:分銷(量販店、百貨公司)、海陸運輸(國際海運貨運倉儲)、會議展覽(此為港商強項)等服務業。

2.台商目前受我國法律限制,尚未大規模進入大陸市場之服務業,則可能因港商取得進入市場之較低門檻或先機,增加日後與港商競爭之難度;此節包括法律、醫療、銀行、保險等服務業。例如在法律服務業:香港現有15名同時取得中國律師資格(限中國公民報考)的律師,明年起可在大陸執行非訟事件業務(目前僅開放外國律師從事外國法律業務)。醫療服務業:香港特定院校醫科畢業並完成實習者,可參加中國(中西)醫師資格考試(目前外國人不得報考),通過後可受聘於中港合資之醫院。銀行服務業:港籍銀行在大陸成立分行之總資產門檻降至60億美元(入世承諾門檻為200億美元),且分行辦理人民幣業務之開業年限要求,亦由3年降為2年(香港將有上海商業銀行等8家跨過門檻。謹查若依其入世承諾,國內49家行庫中僅有10家跨過門檻,CEPA標準則增為27家銀行符合)。保險服務業:允許港籍保險公司用策略聯盟之方式,跨過入世承諾門檻(資產50億美元,謹查依其入世承諾標準,國內29家壽險公司僅有國泰、新光等3~4家可以進入大陸市場,若可「策略聯盟」則幾乎全部業者皆適用),且港人取得中國精算師或保險從業資格後,即可直接執業。

3.此外,跨國企業為加速中國大陸服務業市場布局,可能會以直接購併香港當地企業之方式,藉由CEPA取得獨資進入大陸市場之商機。此節會否造成外商對投資我國服務業市場優先順序調整,或降低外商與台商合作進入中國大陸市場之誘因以及是否導致台商原透過維京群島等第三地轉投資中國大陸之資金,改由香港進入大陸,尚待觀察。

三、有關中港CEPA貿易投資便利化部分:
(一)合作領域包括下列7項:(1)貿易投資促進;(2)通關便利化;(3)商品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質量標準;(4)電子商務;(5)法律法規透明度;(6)中小企業合作;(7)中醫藥產業合作。

(二)此部分據香港總商會之評估,將可使香港中小企業與大陸通商時,遭遇的通關、檢驗、電子商務等實務上的困擾,獲得解決與協助。本局研析此節可再強化香港作為進入中國大陸市場窗口的特殊性與功能性,並拉大香港與其他鄰近國家作為進軍大陸市場跳板的優勢。

資料來源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