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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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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香港產品申請條件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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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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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區政府工業貿易署公布兩項措施,以配合2004年1月1日起實施的《大陸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繫的安排》(CEPA)關於貨物貿易的部分。 這些措施包括:CEPA原產地證書的申請程序和簽發條件;香港生產商在2004年度提出要求大陸在下一階段對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的安排。香港工業貿易署為此發出了3份通告,並在該署網站上進行公布。 通告表示,業內人士可從12月15日起,為在CEPA下納入先期降稅的每一批貨物申請CEPA下原產地證書。香港貿易署表示,一般而言,手續齊全的申請,只需1.5個工作日即可簽發。 通告稱,不遲於2006年1月1日,大陸將對CEPA附件1表1以外的原產香港的進口貨物實行零關稅。 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的生產企業可按香港政府有關規定,向香港工業貿易署提出要求享受零關稅貨物的申請。而每年6月1日前,該署將其分別匯總的貨物名稱、生產能力或預計生產情況的資料和數據提交大陸商務部。 大陸商務部在收到該署提交的上述材料後,將會同大陸有關部門與該署在當年8月1日前共同核定和確認貨物清單。大陸海關總署會與香港工業貿易署就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進行磋商,雙方將於當年10月1日前完成原產地標準的磋商。 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大陸將貨物清單及相應的原產地標準分別補充列入CEPA附件1表1和附件2表1。自完成磋商後第2年1月1日起,大陸根據香港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準予有關貨物按照CEPA零關稅進口。 對擬生產的貨物,根據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大陸應將有關貨物的原產地標準補充列入CEPA附件2表1。申請企業正式投產後,經香港工業貿易署和香港海關核查,由香港工業貿易署通知大陸商務部,經雙方共同確認,大陸將有關貨物清單補充列入CEPA附件1表1。自雙方確認後第2年1月1日起,大陸根據香港發證機構簽發的原產地證書,準予有關貨物按照CEPA零關稅進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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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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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東貿易服務中心駐香港辦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