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繼香港與大陸完成簽訂「『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程序後,澳門也在今(2003)年10月17日與大陸簽署CEPA總則與6項附件,並且於當日生效,待明〈2004〉年1月1日起實施。
依HS號列八位碼分類,有273項澳門輸往大陸的貨品可享免徵關稅之待遇(與香港之273項僅有125項內容相同)。在開放服務業市場方面,則有管理諮詢等18項澳門服務業可比照港商的待遇,較大陸加入WTO服務業承諾表之開放時程,提前允許獨資進入大陸市場。另外「中」澳雙方在七個領域簽訂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之磋商紀要,強化澳門作為進入大陸市場之優勢。澳門面積約27平方公里(台北市的十分之一),人口44萬人(台北市的六分之一),故其地狹人稠遠較台北市為甚,其晚近發展的土地皆靠填海造陸取得。但澳門經濟都市化發展程度並不及香港。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指出,目前澳門工業(製造業與建築業)佔整體產業的比重為28%,服務業(包括博彩業)為71%。製造業以紡織成衣業及食品業較具重要地位;服務業則以賭場相關之旅遊業、飯店業、演藝業、餐飲業為主。因此,CEPA對於澳門產業的影響與變化,將不同於香港。貿易局針對「中」澳CEPA的273項貨品零關稅、服務貿易自由化、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等進行分析,並探討其對台灣經貿的影響。
一、澳門貨物可享零關稅
(一) 第一階段
1. 自明〈2004〉年1月1日起,大陸對273項澳門貨物免除進口關稅,經濟部貿易局依據大陸海關統計資料逐項清查273項貨品,去年台灣出口前述貨品至大陸之金額為41億美元,占台灣對大陸總出口值(255億美元)10.7%。而去年澳門當地出口(不含轉口)產品至大陸之金額,為8502萬美元,占其當地對大陸出口(1.42億美元)之59.74%。若與台灣比較,澳門之金額僅及台灣出口至大陸同類產品金額的2%,顯見就CEPA貨品在大陸市場之佔有率比較,台灣超過澳門甚多(台灣約為澳門的48倍)。
2. 就個別產品項目觀察:CEPA所列273項貨品中,有153項澳門去年出口至大陸之金額為零(比率為56%)。包括:食品飲料(現行關稅為11%~55%)、抗生素(現行關稅約4%~8%)、化妝品(現行關稅約20%)、金銀首飾(現行關稅約35%)、男女大衣羽毛衣(現行關稅約20%)、皮鞋運動鞋(現行關稅約13%~24%)、首飾(現行關稅35%)、小家電(現行關稅約8%~35%)以及鐘錶零件(現行關稅14%~23%)等。
3. 其餘120項產品,經分析對於台灣產品銷往大陸競爭壓力較大者,應為HS第61章(針織或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與62章(非針織及非鉤針織之衣著及服飾附屬品)有關成衣的部分。依據去年大陸海關統計資料,其自澳門進口第61、62章產品的金額,分別為3,850萬、2,635萬美元,超過台灣的1,183萬、1,964萬美元。前述兩章內CEPA優惠的貨品共有93項,包含了男女大衣、襯衫、長褲、睡衣、內衣、吊襪帶等成衣及配件。惟這些成衣已非目前台灣成衣出口的主流,台灣生產相關廠商已將生產基地佈局於中國大陸、東南亞、中美洲等全球各地,故對台灣出口影響有限。此外,澳門成衣雖可免稅銷往大陸,但在大陸成本因素的競爭下,預期僅具有品牌知名度的中高級成衣可占一席之地。
4. 食品業方面,雖為澳門的主要產業,但多為生產歐式口味,且適合即時食用之熱食或糖果餅乾,列入CEPA雖有19項貨號,但去年出口至大陸的數量僅有7,000萬美元,遠低於台灣的432萬美元。故對於台灣外銷大陸或在大陸設廠的食品業者來說,影響極為有限。
5. 至於台灣目前輸往大陸最主要項目(HS第84、85章),列入「中」澳CEPA中者為電鍋、熨斗、烤麵包機等部分小家電。由於澳門去年出口至大陸的數量多掛零,故對於台灣出口該等家電至大陸的影響極低,亦對於已在大陸設廠的台商,影響不大。
(二)第二階段
除前述273項貨物外,大陸將至遲於2006年1月1日對其他澳門貨物實施零關稅。在2006年前,澳方可按實際狀況每年向北京提出新的產品清單,以進行磋商,並於次年即可同樣獲得零關稅的優惠。
(三)「原產地定義」三套標準
1. 製造工序規定:198項(73%)產品適用,包括紡織及成衣製品、珠寶、化學品、藥物、麵食及餅乾等;
2. 稅號改變標準:52項(19%)產品適用,包括化學產品、金屬製品、部分電子產品、鞋類產品、玻璃纖維產品以及調製的飲品等;
3. 30%附加值法:23項(8%)產品適用,包括鐘錶、部分光學儀器、部分電器產品以及變壓器等。
(四)符合關鍵性加工
依據前述「原產地定義」的認定標準,必須要在澳門進行最主要或關鍵性的生產加工程序後,始能符合。大陸為控制產業受到澳門貨品免稅進口衝擊的影響,限縮澳門成為加工基地的空間。澳門在土地與勞動等生產要素的限制下,短期內要增加CEPA優惠貨品項目的產能,並不容易。
二、開放服務業市場
(一) 開放項目方面
澳門服務業自明年起將有:法律、會計、建築設計、醫療及牙醫、房地產、廣告、管理諮詢、會議展覽、視聽、建築工程、分銷(含佣金代理,批發,零售及特許經營)、保險、銀行、證券、旅遊、運輸、物流及電信(已提前於今〈2003〉年10月17日實施)等18項,得以較大陸WTO入會承諾提前、或獨資、或以專業人士身分,進入大陸市場。
(二) 資格認定方面
「中」澳CEPA服務業開放項目與「服務提供者」定義,與香港採相同的標準(需在澳門經營時間達三或五年不等,且雇用當地員工人數須達五成以上等)。由於澳門人口數量、土地面積、地理區位、過去葡萄牙殖民政策所形成的限制,服務業發展程度並不如香港。企業規模偏向中小型,甚至在部分產業(例如視聽服務)產生對香港的依賴。故目前澳門現有業者對於大陸內部產業或台商,構成的競爭壓力並不明顯。
(三) 競爭條件比較方面
香港服務業發展基礎與規模均超越澳門,外商倘若有意利用CEPA優惠進入大陸市場,香港在選擇順序上應會優於澳門。
(四) 台商經營狀況
目前並無中大型台商於澳門進行較具規模的投資,僅有長榮、復興等航空公司在澳門設點經營兩岸航運業務。惟航空業並未列入「中」澳CEPA內容,且台灣相關業者在澳門之分公司或辦事處並不符合其服務提供者之標準。因此,台灣業者可適用「中」澳CEPA的商機或優惠,仍有待觀察。
(五) 對台澳經貿影響
依據去年資料,澳門為台灣第51大貿易夥伴,台灣出口至澳門金額為2.77億美元,進口約0.3億美元,台灣享有順差2.47億,經貿往來並無特別密切之處。人員方面,去年計有台灣籍旅客153萬餘人次到訪澳門,僅次於香港、大陸,居澳門訪客第三位。惟此部分以赴澳門觀光或轉機前往大陸為主,商務旅客比例極低。故「中」澳CEPA能夠影響台澳雙邊經貿的空間亦不大。
三、貿易投資便利化
(一) 七項合作領域
合作領域包括下列七項
1. 貿易投資促進;
2. 通關便利化;
3. 商品檢驗、動植物檢驗檢疫、食品安全、衛生檢疫、認證認可及標準化管理;
4. 電子商務;
5. 法律法規透明度;
6. 中小企業合作;
7. 產業合作。
(二)確定金融旅遊合作
「中」澳雙方並確定金融及旅遊領域的合作,加快專業人士資格相互認證等諸多細節。
(三) 促進珠三角經貿
前述貿易投資便利化,實為CEPA中效應最廣泛(不限單一產品或產業)與最具實用性的措施(雙方海關標準與相關法規展開整合),預期將會促進珠江三角洲經貿往來與發展的效率。
四、對兩岸三地經貿影響
(一) 貨品貿易(製造業)方面
台灣、港澳與大陸三地,在製造業各有所長。台灣強項在於技術密集、資本密集之電子電機與塑膠化學產業;港澳優勢在於注重工匠技藝與品牌行銷之鐘錶珠寶與高級服飾;大陸則在勞力密集與成熟產品,例如成衣、消費性產品組裝等較具競爭力。兩岸三地產業分工模式係歷經數十年,透過諸多產業政策所形成的;「中」港、「中」澳CEPA規範少數貨品得以免關稅銷往大陸,是否能對兩岸三地間的貿易結構造成具體影響,值得觀察。
(二) 服務貿易方面
大陸製造業占整體產業比重高達51%,故有「世界工廠」的別號。但服務業僅占33%,仍在發展階段且發展水準偏低;各國服務業者皆對進軍中國市場展現高度興趣。大陸為保護其服務產業之發展,故在CEPA服務業市場開放上,訂定高門檻之資格限制,需在港澳經營超過三年以上、僱用員工比率以港澳人士為主的「真港商、真澳商」;或是必須在港澳完成大學學位,通過當地醫師、會計師等專業考試之港澳籍人員始符合條件。因此,外(台)商或外(台)籍人士可搭CEPA便車進入大陸市場的空間並不大。
(三) 後續影響方面
近年來大陸不斷對外表達其與東北亞、東南亞等鄰近貿易夥伴洽簽自由貿易協定的意願,惟各界對於大陸是否能夠處理其內部保護主義與既得利益者的反彈,大幅開放市場的意願與能力,仍多有保留。例如大陸與香港、澳門簽署CEPA,仍對於港澳諸多重要貨品與服務業進入大陸市場,予以排除或僅部分開放即為一例。「中」港、「中」澳CEPA訂有雙方於日後透過諮商擴大開放項目與範圍的條款,港澳工商團體正據此積極推動CEPA的進一步開放,大陸是否同意以及其後續效應,貿易局將密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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