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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住所、企業或營運所在地必須在列支敦斯登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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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列支敦斯登境內須為未列入「有繳稅義務」之登記名錄內或未具備加值稅法第10條規定有繳稅義務身分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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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在列支敦斯登境內不得從事任何供應銷售及服務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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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企業或其營業所之運作性質及型態必須向列支敦斯登國稅局提出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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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之款額,必須符合加值稅法(MWSTG)第26條第2款之規定,且不得逾越有效之申報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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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退稅外商之定居國,必須與列支敦斯登簽訂互惠聲明,其內容須與瑞士退稅規定相當(我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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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會計年度僅能申報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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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會計年度之申報最低退稅額為500瑞郎(即可以沖退之免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