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申辦德國加值稅退稅問答集Q&A

前言:

有鑑於每年來德參展之台商人數眾多,經濟部為協助台商提高競爭力及降低海外參展成本,建請財政部增訂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之1,以便台商可基於互惠原則申請退還採購商品或勞務之加值營業稅。本案獲財政部積極回應,賦稅署迅速完成修法,提供外國廠商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可申請退我國加值稅之機制;本案經德國聯邦財政部審核後同意認可台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符合德國稅法互惠原則,因此台商在德國從事商務活動亦可申辦退稅,並回溯至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德國代表處經濟組為促使我國廠商了解申辦退稅手續,製作此一問答集。駐德經濟組雖盡力蒐集資料,務求完備,惟欠缺實務經驗,恐仍有疏漏之處,尚祈廠商先進不吝指正,俾便隨時更新。

最新規定!

台商可於本年10月1日後檢送我國稅局於本年10月1日前核發之未含「為一依法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is a taxable person for the purpose of Value Added Tax)」字眼之營業稅稅籍證明申辦德國加值稅退稅。

自本年10月1日起,申辦德國加值稅退稅之台商應向我國稅局申請核發專供我國廠商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退稅用之含「為一依法課徵加值型營業稅之營業人(is a taxable person for the purposes of Value Added Tax)」字眼之營業稅稅籍證明。

德國自2011年1月1日起修改課徵外國參展廠商加值稅規定:
一、德國為配合歐盟2008/8/EC指令,業修法並於2011年2月4日公告德國加值稅法施行細則,新法並回溯至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新法修改與商展直接相關之勞務課稅方式,至旅館、住宿、餐飲及交通等費用則不受新法影響。

二、主要修改內容如次:
(一)增訂與商展直接相關之「參展包裹式服務」規定:
1、來德參展外商自2011年1月1日起,委託單一廠商提供「參展包裹式服務(Veranstaltungsleitstung)」時,帳單上將不會開立德國加值稅,外商亦不須繳納德國加值稅。此規定與加值稅退稅互惠機制無關,所有外商均一體適用。台商因此免除德國加值稅負擔,並可省卻申辦退稅手續。
2、「參展包裹式服務」係指向單一廠商租用展覽攤位,並委辦及支付至少3項以下之服務:
(1)商展攤位之水、電、暖氣、瓦斯、電話、傳真、網路等線路連接費用;商展攤位之水、電、瓦斯等能源費用。
(2)商展攤位之裝潢及設計等費用。
(3)商展攤位裝潢零組件、設備之租金。
(4)商展攤位之保全管理費用。
(5)商展攤位之清潔費用。
(6)吊衣架及配鎖抽屜租金。
(7)商展入場卷。
(8)電話、傳真機等通訊器材之租金。
(9)螢幕、擴音器等設備租金。
(10)文書服務。
(11)展覽品及商展攤位設備之運送及儲藏費用。
(12)翻譯服務。
(13)參展名錄登錄費、廣告費。
(14)顧客行銷服務。
(15)辦理論壇、記者會或開幕典禮等特別活動費用。
(二)惟若不符上述「參展包裹式服務」規定之條件,例如僅向單一廠商承租場地並委辦一項服務,或向單一廠商承租場地並向另一廠商委託裝潢等等,則訂有不同之課稅規定:
1、對於以下服務:
(1)商展攤位租金、
(2)商展攤位之水、電、暖氣、瓦斯、電話、傳真、網路等線路連接費用、商展攤位之水、電、瓦斯等能源費用、
(3)商展攤位之裝潢及設計等費用、
(4)商展攤位裝潢零組件、設備之租金、
(5)商展攤位之保全管理費用、
(6)商展攤位之清潔費用、
(7)吊衣架及配鎖抽屜租金、
(8)商展入場卷、
(9)展覽品及商展攤位設備之運送費用,則帳單上仍將會出現德國加值稅,外商須據以繳納加值稅。惟我國參展廠商業自2010年7月1日起適用德國加值稅退稅互惠機制,因此可向德國政府申辦退稅。
2、參展廠商若委辦以下項目:
(1)電話、傳真機等通訊器材之租金、
(2)螢幕、擴音器等設備租金、
(3)文書服務、
(4)展覽品及商展攤位設備之儲藏費用、
(5)翻譯服務、
(6)參展名錄登錄費、廣告費、
(7)顧客行銷服務、
(8)辦理論壇、記者會或開幕典禮等特別活動費用,帳單上則不會出現德國加值稅,台商亦不須繳納德國加值稅。

三、德國聯邦財政部及聯邦稅務局官員強調,德國業者多已依據新法開立帳單發票,惟德國加值稅法規定繁複,課稅方式仍須按實際案例而定,台商消費商品或勞務依法須繳納德國加值稅時,仍可適用台德加值稅退稅互惠機制申辦退稅,至申請退稅手續與以往相同,並未受新法影響。



台商赴德從事那些商務活動可申辦加值稅退稅?

參加或參觀商展。

商務考察。

參加會議、研討會、短期訓練。

其他與商務有關之活動所衍生之費用均可申辦加值稅退稅。

一般觀光旅遊團體不適用此一退稅辦法。

工商組織或社團可否比照適用申辦退加值稅?

工商組織(如外貿協會、紡拓會、公協會等)、社團、基金會及教育機構(如大學)等原則上均可申辦退加值稅,但需出示稅籍證明(詳請參閱 )。

德國加值稅稅率為何?

一般稅率:19%。

優惠稅率:7%, 適用旅館費、食品及報章雜誌等。

那些費用可申辦退加值稅?

參展費用如報名費、攤位租金、裝潢等費用。

人員旅館住宿費。

餐飲費用。

交通費如火車票、租車費等(但不含汽油費)。

印刷影印費用。

短期訓練費用。

參加會議費用等。

商展攤位之電費、電話及網路線承租費、參展名錄刊登廣告之費用。

其他與參展或從事商務活動有關之支出費用(實際可申請退稅項目由德國聯邦稅務局審查認定)。

那些費用不可申辦退稅?

燃料費用(如汽油、柴油)。

如何申辦退德國加值稅?

填寫加值稅退稅申請表(德文Antrag auf Vergütung der Umsatzsteuer,英文
Application for Refund of Value-Added Tax)。

檢附我國稅籍證明及

消費單據正本。

將上列文件寄至德國聯邦稅務局(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
Bundeszentralamt für Steuern
Passower Chaussee 3b
16303 Schwedt
Germany

申辦退德國加值稅,申請人是否一定得親自辦理?

申請人可自行辦理或委託專人辦理,部分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兼辦此一業務,也有專業代辦退稅之公司,在網頁搜尋vat-refund即可找到專業代辦退稅公司。代辦退稅公司收取手續費,約為退回稅款之15%-25%(並無統一標準)。

申請人是以公司或個人為主體?

申請人應以公司為主體,至於申辦退稅之人數,德國並未特別限制,主要判斷標準為,是否屬於公務支出,當事證不夠明確時,德國聯邦稅務局會要求申請人進一步提供證明資料。例如台商倘因業務需要派遣10名員工赴德參展,其所衍生之相關費用均可依規定申辦退稅。

辦理退稅有無申報期限?

一年可分多次申辦退稅,每次申辦退稅期間(Refund period)至少要3個連續月份,最多12個月,但不得跨年,只有年度最後一次申辦退稅時,可以少於3個月份。提出申請退稅之時間點必須與退稅期間相配合,在退稅期間尚未結束之前,不能提出申請。如申辦7至9月期間之退稅款最早10月份才能送件。反之,申辦7月至12月之退稅款不能在10月提出申請,須在12月結束後才能提出申請。

辦理退稅截止日期為何?

德國聯邦稅務局全年受理申辦退稅送案件,年度退稅申辦截止日期為次年6月30日,逾期不受理(請注意:6月30日為送達德國聯邦稅務局之日期,非寄件郵戳日期)。

是否須達到一定退稅金額才能辦理退稅?

每次申辦退稅金額(請注意:係指在貨品消費或勞務支出時繳交之加值稅稅額,並非消費金額)不得少於1,000歐元。但年度最後一次申辦退稅,申辦月份不足3個月份(11月及12月或僅12月),則申請退回之稅金可低於1000歐元,但不得少於500歐元。另倘一次申辦全年度(1-12月),申請退稅金額亦不得少於500歐元。

全年加值稅總額低於500歐元者,不符申辦退稅辦法,無法辦理。
案例1:某台商擬申辦2010年7至8月來德參加商展衍生之加值稅退稅,在退稅申請表上填寫退稅期間(Refund Period)為2010年7月至8月,此不符合退稅規定,因申辦退稅時間應包含至少3個連續月份,正確之填寫方式應為2010年6月至8月或2010年7月至9月。
案例2:某台商擬申請退回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期間來德國商務考察支出費用的加值稅,填寫退稅月份為2010年11月至2011年1月,此不符合規定,因申請時間不得跨年度。正確作法,應先申辦2010年的部份,填寫退稅月份為2010年11月至12月(年度最後一次申辦可不足3個月),2011年1月的單據則應併到2011年1月至3月部份申請。
案例3:某台商本年7至9月來德參觀商展及拜訪客戶,累計可申請退稅金額為1,200歐元,因合乎退稅期間至少為3個月之規定,且退稅金額已達1,000歐元之最低退稅金額規定,故可提出申請,退稅月份可填寫7到9月。
案例4:2010年7至9月某台商多次來德洽公,在德期間支出各項費用共繳納加值稅金額800歐元,雖合乎退稅月份至少為3個月之規定,但不符合最低1,000歐元退稅金額之規定,故無法在9月結束後馬上申辦退稅。必須待後續其他單據,直到加值稅金超過1,000歐元時,合併一次申辦(例如同年10月再來德國拜訪客戶,新增單據加值稅金200歐元,則可連同先前800歐元合併一次申辦)。否則要待年度結束,一次申請,就符合退稅金額不得少於500歐元之規定,但申請表必須最晚於2011年6月30日前送達。
案例5:台商如在提出退稅申請後發現尚有遺漏前1年度之單據,可於申請期限截止前以書面方式向德國聯邦稅務局申請更正退稅金額,不需重新填寫申請表,且更正增加之金額不受最低退稅金額限制。惟倘在提出申請更正前已接獲德國聯邦稅務局審核結果通知,且對於裁定結果未在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異議(詳情請閱),則必須於申請期限內重新提出申請。

填寫德國加值稅退稅申請表應注意那些事項?

必須使用德國聯邦稅務局提供之申請表
(如附件1,Application for Refund of Value-Added-Tax)。

申請表必須以電腦打字填寫,不得用手寫。

申請表第1頁左上方Ref. No.部分應填申請案號代碼,德國聯邦稅務局回復審核結果均會註明案號代碼,日後申請人每次申請退稅均應填寫此一案號代碼,以利德國稅務單位調卷及歸檔。首次申辦因尚無前案,故不須填寫。另我國國家代碼(country code)應填TW。

申請表第3欄Official Authority and tax/business registration no.請填寫我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所核發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CERTIFICATE OF BUSINESS TAX STATUS」上所記載之核發機關及稅籍編號詳情請閱)。

在填寫申請表第5欄退稅金額時,請先填寫第3頁申請表附錄單據金額,申請表內建軟體將自動加總並在第1頁第5欄呈現申請退稅總額,另請注意德國千位數及小數點記號與我國相反。

申請表第7欄銀行帳號部分,退稅金額以銀行所在地之幣別匯入。請注意務必填寫銀行BIC代碼,銀行帳戶倘無BIC及IBAN代碼,則請加註填寫SWIFT代碼。倘欲指定匯入歐元帳戶,請在Accout in Euro空格內打X。

申請表填妥後必須在第2頁蓋公司印章,並由公司負責人親筆簽名以示負責,不得他人代簽。

申請表填寫須知英文版請參考德國聯邦稅務局網站

一般參展廠商申請表填寫範例如附件2


申辦退德國加值稅應提供那些證明文件?

依德國規定退稅申請人應提供「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 as taxpayer
(entrepreneur)」,德國聯邦稅務局接受我國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開立之英文版供赴德國參展等商務活動申請退稅用之「營業稅稅籍證明CERTIFICATE OF BUSINESS TAX STATUS」,範本如附件3」,該稅籍證明版本倘有修訂,請以國稅局最新公佈之版本為準。英文版稅籍證明不須再翻譯成德文,亦不須送經德國在台協會認證。

稅籍證明自開立日起1年內有效,年度首次申辦退稅應繳交「稅籍證明」正本,有效期限內再度申請繳交影本即可。

申請人是否須繳交原始單據?
德國聯邦稅務局在審查後是否會將原始單據退還給申請人?

申請人必須繳交原始發票單據,德國聯邦稅務局在審核裁定後會將原始單據退還申請人。

提供申辦退稅之帳單應包括那些資料?

一般帳單應包括下列資料:
1、買賣雙方公司之名稱及地址 (但不得用個人作為單據抬頭,必須以
1、申請退稅之公司、單位、團體名稱開立抬頭)。
2、賣方之稅籍號碼(Steuernummer)或加值稅辨識碼
2、(Umsatzsteuer-Identifikationsnummer)。
3、開立帳單日期。
4、帳單流水編號。
5、商品之名稱、數量或勞務之種類及範圍。
6、採購商品或提供勞務之日期。
7、有關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淨額。
8、適用加值稅稅率及應繳稅額。
9、帳單範本如附件4

交易金額150歐元以下之小額帳單如餐飲費用,格式可較為簡化,只須提供下列資料:
1、 賣方之名稱及地址。
2、 開立帳單日期。
3、 商品之名稱、數量或勞務之種類及範圍。
4、 有關商品或勞務之價格淨額、應繳稅額及適用加值稅稅率。

過渡期之帳單規定?

台德互惠退稅關係自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後,開立帳單在7月1日以後之德國發票均可提出申請退稅。倘帳單日期在7月1日之前,惟參加之商展或商務活動日期在7月1日之後,亦可檢具發票申請退稅。

申請退稅之帳單應符合德國加值稅法規定(詳情請閱),倘2010年7月1日以前之帳單未註明組團機構之德國稅籍號碼或加值稅辨識碼、適用之德國加值稅稅率及應繳稅額等資料,德國稅務機關將不受理退稅。在此情況,台商可要求開立帳單之組團機構重新開立符合德國加值稅法規定之帳單,並加註係更正先前開立之帳單

我國「組團機構(如外貿協會、紡拓會、各公協會及會展公司等機構)」可否申辦退加值稅?

依據德國營業稅法(Umsatzsteuergesetz)第13b條第6項規定,從事展覽攤位承、轉租業務之外國組團機構無法向德國聯邦稅務局申辦退加值稅,必須向德國稅捐機關申請德國稅籍號碼(Steuernummer,申請辦法詳請參閱),即使該組團機構並未在德國境內設有營業場所,也並須比照德國公司,依據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方式,定期申報加值稅。專責此項業務的德國稅捐處聯絡地址如下:
Finanzamt Berlin – Neukölln
Thiemannstrasse 1
12059 Berlin
Germany

組團機構應開立英文或德文帳單(可詳列攤位租金、攤位裝潢及電費等費用,或僅列總額)給參團之個別廠商,並加註德國稅籍號碼及適用德國加值稅稅率及應繳稅額(詳情請閱),以利參團廠商申辦退稅。

組團機構開立帳單範本如附件5

本組經洽德國聯邦稅務局獲告,香港、南韓組團機構均依規定向德國稅捐機關申請德國稅籍號碼,並定期申報加值稅。

透過「組團機構」報名參展之個別廠商如何申辦退加值稅?

個別參團廠商應填寫德國加值稅退稅申請表、檢附我國稅籍證明,並憑組團機構開立之帳單正本向德國聯邦稅務局申辦退稅。

我國裝潢公司、旅行社可否申辦退加值稅?

承辦攤位裝潢、旅行住宿業務等機構(如攤位裝潢公司、旅行社),由於業務內容與承租商展攤位無關,依德國營業稅法第13b條第2項規定應直接向德國聯邦稅務局申辦加值稅退稅,填寫退稅申請表時應在第9 b項only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及for which tax is payable by the person receiving the service (sec. 13b UStG)之前打X。

裝潢公司、旅行社必須向德國聯邦稅務局提供其向參團廠商開立之帳單(範本如附件6),帳單金額不應含德國加值稅,且銷售對象應為廠商,非一般民眾。此外並應提供足以證明上述服務之德國原始單據。

委託旅行社安排住宿之廠商無法自行申辦退稅,依據德國稅法規定僅能由旅行社統籌辦理,至於旅行社業者如何將退稅款回饋廠商,此部分有賴兩造相互協調。攤位裝潢公司情形如同旅行社。

德國聯邦稅務局處理申請退稅案件需時多久?

德國聯邦稅務局審核退稅案件作業時間約8至12個月,利用網路線上申請,審核時間可縮短至6至8個月。

線上申請僅需具備網路瀏覽器及Acrobat-Reader軟體,申請方式如下,相關線上程序說明請詳見

連結德國聯邦財政部電子申請表單管理系統https://www.formulare-bfinv.de/,點選左列表格中心Formularcenter(如上圖紅色圓圈處)。
再點選報稅表格Steuerformulare(如上圖紅色圓圈處 )。
即進入報稅表格畫面。
在同頁畫面將游標往下移動,點選加值稅Umsatzsteuer(如上圖紅色圓圈處)。
點選加值稅退稅申請表(Antrag auf USt-Vergütung an ausländische Unternehmer,如上圖紅色圓圈處)後即可開始線上申請手續。
點選英國國旗(如上圖紅色圓圈處)。
即可開始填寫英文版申請表(Application for Refund of Value-Added Tax)。

由於必須在申請期限內提供簽名及蓋章後之正本申請 表及單據,實務上無法完全以網路申辦退稅,但德國聯邦稅務局仍建議台商利用網路,將填妥的表格先傳給該局建立檔案,俟申請表及單據資料寄達,就可立即啟動審核程序。聯邦稅務局處理案件的原則是先到先審,所以建議廠商儘早提出申請,除可儘早獲得退稅外,亦有利該局在申請資料不齊全的情況下,聯絡申請人補件,另外年初申請案件通常較少,審核速度自然較快,接近截止日期案件愈多,審核時間自然會被拖延。

申於每年申請退稅案件數量龐大,德國聯邦稅務局在接
獲申請案件(包括郵寄及線上申請)後,並不會寄發確認收訖通知,惟申請人可另以電子郵件或電話向該局查詢(德國聯邦稅務局電子郵件:poststelle-schwedt@bzst.bund.de,電話:+49-228-4060)。本組建議我國廠商以雙掛號寄送申請表及相關單據,以避免遺失。

德國聯邦稅務局如何退還稅款?是否需要在德國申請銀行帳戶?

退稅款一律以劃撥轉帳方式匯至申請人指定之銀行帳戶(包括申請人、代理人或第3人),申請人不須在德國本地銀行開立帳戶,退稅款亦可匯至申請人在台灣之銀行帳戶。

倘對退稅審理結果有意見,應如何提出異議?

聯邦稅 務局在完成審理程序做出裁定後,會馬上將審核 結果(德文)通知申請人,如果是核淮退稅,該局出納單位同時會撥款匯到申請人提供的銀行帳戶。對於裁定結果倘有不同意見,退稅申請人可在收到退稅裁定書後1個月內以書面方式(信函或傳真,但不接受電子郵件),並檢具佐證資料,向德國聯邦稅務局提出異議。

組團機構如何申請德國稅籍號碼(Steuernummer)?

此一部份僅適用組團機構,參展廠商則不須申請德國稅籍號碼。

根據德國營業稅業務劃分,設藉於亞洲之廠商理辨理退稅事宜由德國國稅局柏林Neukölln分局主政,外國廠商首先應向該分局申請稅籍號碼
(Steuernummer),其名址如下:
(1)名稱:Finanzamt Neukölln
(2)地址:Thiemannstrasse 1

(2)地址:12059 Berlin
(2)地址:Germany
(3)電話:+49-30-9024160
(4)傳真:+49-30-902416900。

申請稅籍號碼之程序如下:
(1)填具申請問卷(如附件7
(2)檢附我國官方機構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德文為Handelsregistereintrag,
(2)英文為Certificate of Business)或稅籍證明(Certificate of Tax Status);無法提供我國營利事業登記或稅籍證明者,應說明理由,另檢附其他英文版或英文翻譯證明文件,如我國國稅局開立之「扣繳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及內政部人民團體登記文件。
(3)在德國開立銀行帳戶(非必要,但較方便);
(4)國稅局柏林Neukölln分局將於7至10天內函復,並通知稅籍號碼。

申請稅籍號碼不會衍生任何費用。


如對本案有其他相關問題,請洽詢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
Tel:+49-30-20361300    Fax:+49-30-20361303    e-mail:germany@moe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