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韓國國內無營業據點的外國法人及在國外經營事業之非國內居住者(以下在此條稱「外國事業」)於下列所示之一購買或獲得商品及勞務提供時,依據大統領令之規定,該外國事業可申請該商品及勞務之相關加值型營業稅退稅。惟該外國事業一年的退稅金額在大統領令規定之金額以下的話,則不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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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住宿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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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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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統領令所規定之商品及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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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領令規定之駐韓外交官與駐韓人員(以下稱「外交官」)於大統領令所規定之免稅店購買或獲得商品及勞務(適用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的商品及勞務除外)提供時,依據大統領令之規定,該等外交官以一年100萬韓元為限,可對其所負擔之加值型營業稅申請退稅。<修正 199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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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項與第7項所規定之加值型營業稅退稅,限於該外國對韓國之營業公司、外交官與外交使節相同允予退稅的情況下適用。<修正 200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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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韓國國內無營業據點的外國法人及在國外經營事業之非國內居住者,依據「租稅特例限制法」,均可依據第107條所規定之程序辦理退還附加價值稅 |
VAT 10% |
韓國並無參展退稅,故通常參展費用會建議直接從國外匯到韓國主辦單位或者裝潢公司,以避免退稅問題。 |
韓國並無參展退稅,得適用互惠原則之規定,但韓國無法依互惠原則與我進行參展退稅優惠。惟依據「租稅特例限制法」在國內無營業據點的外國法人,得申請退還於韓國境內消費貨物或勞務繳納之加值營業稅。 旅館原至去(98)年外國人可以免10%稅只須繳11%的服務費,從今(99)年開始所有旅館皆需付10%的附加價值稅及服務費11%,並無退稅機制。 |
事業證明書(限英文及韓文)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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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明細表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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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正本含加值稅(依據「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2第3項之規定,信用卡銷售單據 上需另外填寫並確認商品及勞務獲得者與加值型營業稅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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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親自辦理,可由代理人辦理。 欲領取加值型營業稅退稅之外國事業可指定記帳士、公認會計師及其他承辦加值型營業稅退稅業務的專業人員為代理人。 欲領取加值型營業稅退稅之外國事業在經由代理人申請退稅的情況下,於退稅申請書之外需檢附委任書。 |
以公司為主體,若是觀光客退稅可以個人為主體 |
今年1~12月的費用,得於明年6月30日前申報 |
每年的 6月30日 |
全年加值稅總額必需在30萬韓元以上才可申請 |
必須使用韓國國稅廳提供之申請表 |
法人事業證明文件、單據正本、若需由代理人需委任狀一份 |
須繳交原始單據,外國事業於第3項規定之退稅日後的6個月內,申請索回第2項第3號規定之加值稅發票原本時,地區國稅廳長應退還其加值稅發票原本 |
欲領取加值型營業稅退稅之外國事業需繳交施行規則第61條第1項所規定之「外國事業交易明細表與加值型營業稅退稅申請書」與同法施行令第107條第2項所規定之檢附文件與附件2格式的加值型營業稅退稅相關「詢問表」及該外國事業之職員獲得商品或勞務的提供,收取之含加值稅發票等,可證明其與該外國事業的工作相關的文件。
欲領取加值型營業稅退稅之外國事業於「外國事業交易明細表與加值型營業稅退稅申請書」上,將交易明細內容依供應商的事業登記編號之順序填寫,在填寫欄不足的情況下,需另於附件3格式的「外國事業交易明細表」中填寫並一同繳交。 |
互惠退稅關稅生效前所衍生之附加稅,其會展或商務活動在生效後辦理,仍可申請退稅。 |
在國內無營業據點的外國法人及在國外經營事業之非國內居住者(以下在此條稱「外國事業」)在國內事業上於下列所示之一購買或獲得商品及勞務提供時,依據大統領令之規定,該外國事業可申請該商品及勞務之相關加值型營業稅退稅。然而,若該外國事業一年的退稅金額在大統領令規定之金額以下的話,則不予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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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食.住宿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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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服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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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大統領令所規定之商品及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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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統領令規定之駐韓外交官與駐韓人員(以下在此條稱「外交官等」)於大統領令所規定之免稅店購買或獲得商品及勞務(適用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規定的商品及勞務除外)提供時,依據大統領令之規定,該外交官等以一年100萬元為限,可對其所負擔之加值型營業稅申請退稅。<修正 1999.1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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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項與第7項所規定之加值型營業稅退稅,限於該外國對我國之營業公司、外交官與外交使節相同允予退稅的情況下適用。<修正 200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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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外國廠商在韓國內無營業據點,得依據韓國「租稅特利限制法」第107條第6項規定退還參展設施費用之附加價值稅。 但建議在參展前先繳清所有費用,這樣可以不用付加值稅,也可以避免退稅的麻煩。 |
外國事業在國內於事業上購買或獲得商品及勞務的提供,其可領取加值型營業稅退稅的商品及勞務是指租稅特例限制法第107條第5項與同法施行令第107條第1項和同法施行規則第49條第1項所規定之商品及勞務。 |
稅務署自接獲首爾地區國稅廳(個人稅務第1科長)指示對交易內容進行確認調查後,需於委託日起30天內,向首爾地區國稅廳(個人稅務第1科長)回報其結果。 |
倘對本退稅問答集有任何疑問,請逕洽首爾台貿中心: seoul@taitra.org.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