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外商、律師事務所、甚至所謂「專利蟑螂」,上網蒐集特定我商資料後,藉操作「智財權」議題以打擊我商或乘機斂財之案件逐漸增加。台灣經貿網呼籲廠商,在公司網站及台灣經貿網張貼資料時,務必遵守相關法律規範,以避免發生侵權糾紛,保障自身之權益。
以下彙整我國現行相關法規、台灣經貿網之處理方式,以及廠商海外參展所需注意之智財權相關議題,供廠商參考。
- 「著作權法修正案」相關新聞報導
- 你還在亂PO?侵權三次給你三振 [聯合報]
- ISP辦侵權 有遊戲規則 [聯合報]
- 回復通知 [電子時報]
- 著作權法修正案三讀通過 ISP多了免責保護傘 [iThome Online]
台灣經貿網係國際性經貿網站,外貿協會將依我國[著作權法]及台灣經貿網[智慧財產權政策]之規範,並參酌歐美各國相關之法律規定,處理會員廠商之侵權案件。
-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有以下相關:
- 台灣經貿網供應商會員合約,包含下列服務條款:
第九十條之六到八規定,各類網路服務提供者「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內容或相關資訊。」即可不負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之九規定,若「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第九十條之九規定,若「使用者認其無侵權情事者,得檢具回復通知文件,要求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回復其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於接獲前項之回復通知後,應立即將回復通知文件轉送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於接獲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前項通知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提出已對該使用者訴訟之證明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不負回復之義務。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訴訟之證明,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至遲應於轉送回復通知之次日起十四個工作日內,回復被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之內容或相關資訊。但無法回復者,應事先告知使用者,或提供其他適當方式供使用者回復。」
- 當台灣經貿網接獲通知,會員廠商張貼疑似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時,將採取下列處理流程:
5.3 「使用者使用本網站時,不得…(2)侵害他人之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權利,亦不得違反他人之隱私權、肖像權或其他個人權利…」
- 在獲得「權利人」提供之充分書面聲明(著作權侵權通知函)後,台灣經貿網將移除相關疑似侵權內容,並以email通知會員廠商。
- 若會員廠商不同意侵權事實,得於收到書面通知後對外貿協會發出「回復通知」,並載明後續法責任由會員廠商單獨承擔。
- 外貿協會收到「回復通知」後,並將「回復通知」轉送「權利人」,若「權利人」未能於獲悉「回復通知」後10個到14個工作日內提出異議或訴訟證明,本中心將回復被移除之疑似侵權內容,以保障會員權益。若「權利人」提出後續法律訴訟,概與台灣經貿網無涉。
- 在某些緊急情況下(如台灣經貿網於國外參展時遭遇侵權指控),外貿協會得逕行將有爭議內容暫時移除。
- 若某會員廠商涉嫌侵權達3次以上,外貿協會保留中止台灣經貿網服 務之權利。
廠商赴國外參展前1個月,務請全面檢視刊登於公司網站、台灣經貿網以及所有相關網站之內容,並將可能引起爭議之產品資訊暫時移除,以降低被控侵權機率,維護公司權益及參展人身安全。
以下列出國外參展時智慧財產權相關之注意事項與應變措施:
- 海外參展 法律風險與對策 [ 陳世杰律師、林品瑄律師 ]
- 參加德國商展遭遇專利權爭端之因應措施 [ 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 ]
- 在德國參展有關仿冒問題之因應 [ 外貿協會杜塞道夫台貿中心 ]
- 德國防衛聲明書 [ 駐德國代表處經濟組 ]
- 廠商於各國參展被控仿冒之因應措施 [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
- 海外參展遭遇仿冒侵權時須知 [ 外貿協會市場拓展處 ]
- 越南智財權保護法現況
- 海外行銷面對突擊性查扣之應變策略 [ 外貿協會許賜福 ]
- 巴西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相關資訊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辦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營運執行
